組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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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-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-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-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-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-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-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-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-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-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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